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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9月起施行

    来源:汕头都市报    作者:     2014-09-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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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获悉,为保护出租汽车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投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9月起施行,《办法》对出租车投诉受理条件与范围以及投诉处理均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出租车投诉受理条件必须符合两个规定:一是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出租车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二是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或证明人。投诉受理范围包括: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服务态度恶劣;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涉及经营服务质量的其他行为。

  另外,《办法》还规定,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投诉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人姓名、车牌号码、服务资格证号等);投诉事实和过程(主要是事发时间、地点、乘车线路、相关资费、事件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办法》还明确规定,严禁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推诿、搪塞或拖延办理投诉业务。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投诉人信息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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