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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总落实优先股政策:出让方交易印花税率为1‰

    来源:财政部网站    作者:     2014-08-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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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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