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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牛钉子户”看《物权法》

    来源:深圳卫视    作者:深圳卫视    2014-09-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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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牛钉子户”看《物权法》

主持人:欢迎各位来到深圳卫视《对话改革》的北京演播室,我是主持人王海东。我们今天场上有三位朋友,一位是我们的嘉宾主持龙永图先生。另外这两位都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一位是杨立新教授,他是主任。还有一位是副主任王轶教授,欢迎两位。今天的节目想从这张图片开始,这张图片是这段时间一则非常受人关注的新闻,就是号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这是重庆的一户人家,他现在是面临拆迁,但是他和开发商,因为这个补偿条件没有谈拢,他们现在决定固守自己的财产。我想一开始想问一下龙先生,您怎么来评价这则新闻?

龙永图:我看到这个照片的话,我觉得相当独特,因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大家都说,中国的社会是一个强势政府的社会,中国的房地产业是一个强势房地产商的这样一个行业,所以我看到这个照片以后,我就感到好像情况不一定完全如此,情况正在发生变化,我感到我们中国社会这样一个宽容度,是不是比以前更大了。当然从感情上来讲,我认为社会上一般都是同情弱势的群体,像一户户的这样的居民的话,他肯定处在比较虚弱的这样一个地位,谈判能力很差,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的话,通过法律来给予一定的保护,通过社会的舆论给予一定的支持,我认为都是很重要的,这是我们整个社会转型当中一个特殊的现象。当然了,我看到这样一个钉子户的话,我还是不太舒服,应该说可能这个钉子户的周围,要建立一大片新的住宅,会解决成千上百人的安居的问题,在这样一个情况下的话,也有考虑公众利益的问题,所以谈判的条件,谈判的灵活度,是不是会应该大一点。我记得三年多前我在印度和印度的一个部长讨论,他就问我,为什么中国在几年里面就建了好几万公里的高速公路,我们印度搞了几十年也就几千公里的高速公路。后来,我们两个讨论来讨论区,既不是资本的问题,也不是技术的问题,就是拆迁的问题,因为在他们那个体制之下,任何一个个人,他都可以根据法律阻挡,你要建一条高速公路的话或者说他就逼着你多追加多少资金,一定要绕开他这个房子来建立。而且上诉上诉,反复在法庭里面辨来辨去,这样子把很多事情都拖了下来,我觉得我们中国现在还处在一个发展的重要阶段,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开发商和我们的居民,还是要多一点体谅,多一点协商、磋商,寻求共识的能力,争取双赢。不要耽误我们国家的建设的速度,也不要耽误我们重要的设施的建设,所以这方面就是一个度的问题,如果这个度把握不好,如果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谁是“钉子户”,大家就团结起来支持他,这样的话,对整体的国家利益和集体的利益是不是有损害,这点我是有时候有点担心,因为当时我拍着胸脯给印度这个部长讲的时候我是很自豪的,我说我们中国政府要决定修一条公路,从A经过B到C,如果是这样决定,我们就这样走,我们可以在很快的时间里面就作出决定,当时我是很自豪的。确实这就是我们中国这几年,为什么我们的基础设施发展那么快,我们城市的面貌变化那么快的一个基本原因,所以我觉得,不应该因为有这样一个《物权法》,或者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最牛的钉子户”的榜样,大家就觉得变得是反正我有法律保护,你不能把我怎么样,所以,我觉得这里面怎么把握一个度的问题。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两位教授,我们不从法律的角度,仍然是从个人的感情来判断,两位怎么看这个事件

杨教授:这个图片可能会永远留在中国人民的心里,有这一个问题上,我们从两方面来看。一个方面吴苹坚持自己的权利这是对的,另外一方面,究竟应该怎么办,光顶牛不行,最终要由法律来裁决,那么法律裁决了以后,依照法院的判决,法院的裁定去做,这就是最好的方法。法院判决的基础是什么,我想就应该是《物权法》的四十二条。

主持人:王教授。

王教授:两个字,震撼!

主持人:哪方面的震撼?

王教授:应该说各个方面的都有,视觉上的,心理上的全都有。

主持人:我们今天之所以会拿这则新闻来作为一个由头,是因为它和我们现在刚刚出台的一部法律有很大的关系,那就是《物权法》。《物权法》是今年两会的一个热议的一个话题,是在十届全国人大的五次会议上刚刚获得通过,那么这样一部法律。我们知道,是经过十三四年的酝酿,而且经过八次审议,是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到底《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那么它的出现又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一些怎样的变化,我们通过下面这个短片一起来了解一下。

(短片)

2007年3月16日,一个必将载中国历史的日子,这一天,举世瞩目的《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

马蔚华 采访:物权法是我们盼望已久的,界定了各种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

刘冰 采访:老百姓持有的物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证,我觉得是我们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对《物权法》人们用了许多美好的字眼来形容,诸如“迈向政治文明的重要一步”“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里程碑”“中国民法典诞生的关键一步”等等这不仅充分说明《物权法》出台的历史意义和和现实作用,而且也充分表明了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殷切期待。

主持人::对于《物权法》的出台,应该说方方面面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不过在这个地方,我倒有一个疑问了。这个物权这个字面的意思,我似乎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能够明白,杨教授和王教授都是《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的成员,我想请两位能不能告诉我,告诉大家,物权这个“物”是什么样的“物”,这个“权”又是什么样的“权”呢

杨教授:物权当中这个“物”,用我们的术语讲叫“有体物”,实际上说的就是我们现在社会当中,你能够支配的这些东西,这个话其实译过来说就是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个财产法,财产权的法,“权”是什么“权”,就是民事权利,一个民事主体对一个财产享有哪些权利,就讲的就是物权。就是这个物,一栋房子,一个汽车,或者是一件衣服,一块土地,一袋粮食,那么这些东西,到底权利归谁所有,谁对它享有民事权利,谁可以支配它,这就是那个“权”,就是这个“物”。《物权法》解决就是这样问题的。

主持人:我注意到了,各种媒体关于《物权法》的报道中有一句话,大家说得非常非常地多。这句话说: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物权法》的时候,都会把这句话放在显著位置,那么王教授,为什么这句话如此重要。

王教授:你刚才引述的是《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这是关于对所有类型的合法财产,要一体对待,平等保护的确认,我想这一条之所以比较引起人们的关注,就是因为它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法律的基础,离开了对各类合法财产的一体对待和平等保护的话,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一句空话,就不可能得到实现。

杨教授:我们刚刚开始起草《物权法》的草案建议稿的时候,我们就提出来了,要一体对待,平等保护。这个中间争论了很长很长时间,最后终于被全民接受下来,是一个平等保护的原则,最终形成了这个第四条,这个第四条就可以公开的宣称,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同等的对待,平等的对待的,那么你就不能说,因为我是国家利益,我就可以侵占你集体的利益,侵占你个人的利益,所以我们才有四十二条,你要征收私人财产的时候,那你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没有合理的补偿,我就可以像最牛的“钉子户”那样,我就在那挺着。

龙永图:这个实际上也反映了我们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这样一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一个经济发展的现状。大家知道,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基本上没有什么私有企业,当时大家都记得,就是一个小餐馆或者小理发店都是国有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民营企业,还有包括外资企业,可以说对于我们整个国家经济的贡献已经超过了一半,有些人估计,可能五年十年以后超过十分之三。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对私有财产不给予法律上的明确的保护或者平等的保护的话,那么,我们这样一个在整个经济体制当中,占非常重要成分的样的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的话,他们就始终感到不安定。所以,现在把平等的对待各种市场主体的这个财产,把它明确起来,这一点的话,对于鼓励我们的民营企业家,继续不断的扩大再生产,不断的对社会作出新的贡献我觉得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欢迎各位回到《对话改革》的现场。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物权法》,《物权法》中间有很多的条款,是和我们普通的老百姓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我们在这个环节就不妨对它们来进行一个逐一的解析,首先,我们仍然是想从这一幅照片,从这则新闻开始,就是关于这个“钉子户”,应该说拆迁这几年在城市里面,我们会时有耳闻,各种各样的一些矛盾或者说是冲突。如果我们分析它个中的原因的话,很多情况下,可能是因为这个拆迁户,有可能他是和开发商他索要的这个补偿可能是过高了,这个因为有不合理的成分,结果导致双方矛盾的出现,但是有更多的情况似乎是这个开发商给予“钉子户”或者说给予这些拆迁户这个补偿确实存在不合理,不到位的现象,也就是说“钉子户”,被拆迁对象他成了一个弱势的群体,那么这种情况,我们似乎好像听到的更多,包括整个社会情绪在这一块也是关注得更多一些,在这里我想先问一下,龙永图先生对各种各样拆迁中所凸现的矛盾,有一个什么样的观感?

龙永图:我是不太懂法的问题,两位专家一听了就觉得你还是太感情化,但是我觉得从我个人看见国外的一些情况,我觉得还是很有感触。比如说,那个时候,在我们在日内瓦谈判的时候,我们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里面有一棵大树,那棵大树把我们整个代表团的办公室的太阳全部遮住了,因为那个树原来不大,后来越长越大,越长越大,我们就要求日内瓦的政府,能够派人来看一看,能不能把这棵树移开,他们反复来看、研究,然后要召开周围居民的听证会,整了两三年这颗树都动不了,我们只好两三年里面在树荫底下办公,所以(类似)这个情况怎么弄法,这个事情,这个度怎么掌握得比较准确。这一点,我倒是真想听听专家的意见。

主持人:我们接下来请两位教授来点评一下。

杨教授:龙先生说的也是完全对的,这是个国家需要问题,但是也有个权利保护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起草《物权法》的时候,其实就有一个非常难处理的问题,就是什么呢?因为是一个财产利益的法律,那么就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就像很多专家都提到,《物权法》其实就是在平衡不同的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像拆迁这个问题,其实征收拆迁这个问题,恰好反映的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国家的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要寻求一个最好的平衡点,就把双方的利益都照顾到。所以,《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做了一个最好的平衡的点,是什么呢?,就是只有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这样去做,不能单单讲国家利益,一定要为了公共利益的时候,公众利益的时候,这个时候才可以去牺牲个人的利益,而且要给人家补偿,那么这样就把利益平衡好了。我想吴苹苹这个事件,我不去评论吴苹她要求合理不合理?也不去说开发商究竟是怎么样,就是我坚持我自己的权利,你不是开发商吗?你不是强势的吗?你正确不是强势的吗?我虽然是弱势的一员,但是我敢于去坚持,在她这个问题上,究竟谁对谁不对,该拆迁不该拆迁,不是你我说了算的问题,那就应该由法院来说了算,如果发生这样的问题,那么由法院来说了算,由法院来说到底该拆不该拆,法院衡量说该拆,那吴苹你毫无道理,你就赶紧走。那么法院说不该拆,吴苹讲得有道理的,那你就要给吴苹一个圆满的说法。那么最后,我想,这个案件,肯定应该拆,法院已经裁定了要拆迁,只要法律确认应该是强制拆迁的,那吴苹你就应该接受,你接受了以后,就不能在整个建筑工地上出现这么个孤岛,这样去妨害整个的建设。

主持人: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讨论应该进入到核心的词汇了,就是关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能够解决很多问题,包括拆迁的问题,包括刚才龙先生提到的效率和公平的问题,但是核心就是,包括很多人也提出来了,公共利益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判断,比方说在这个拆迁户的这个例子当中,有人说了,它影响到了重庆市的公共利益,比方说影响市容,但又有人说,它其实影响到仅仅是开发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那我的意思是说公共利益,谁来判断,谁来监督,谁来核定。王教授。

王教授:在整个《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界定,一直是存在有比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最后之所以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第一款中间,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的界定,就是因为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有关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没有能够凝聚足够的共识,这同时也意味着,关于公共利益它的判断,实际是交给了两个机关,一个是交给我们的立法机关,让我们的立法机关在制订法律的时候,针对具体的情形,对公共利益做进一步的类型化和具体化,还有一个就是交给了我们的法院,让我们的法院在进行具体纠纷处理的过程中间来判断,究竟所处理的公分,是否触及到公共利益。

主持人:好,关于拆迁我想我们先聊到这个地方,接下来我们要聊一个,跟更多的人关系更紧密的一个方面。就是关于住宅建设用地到期续期的一个问题。因为所有的人都不会希望,自己的房子买来以后,70年之后就出现各种各样的的麻烦事,而且现在在深圳已经面临到了一些这样的情况的出现,我们现在看到《物权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了一个很明确的说明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杨教授,这句话意味着什么。

杨教授:我们说,地是国家的,房是你自己的,我这个房子是买了,是永久的所有权,但是这个地不是的,地是有期限的。70年,70年到了以后,国家一收,我这个房子怎么办,那可能要么就被国家收回去了,要么就可能被拆掉了,那我不就流离失所了吗?老百姓现在担心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这个。在《物权法》起草过程当中设想了很多很多的方案,最后就是一百四十九条这个方案,那就是自动续期,你住吧,不要紧,到了70年了,开发商用了两年,你自己先买了68年,到68年一满,整个70年一满,它自动续期了,这一自动续期了以后,你这房子就在这地上没有问题,所以这个条文,它给城里的这些业主,我们说叫业主,就是我们城里的老百姓住这个房子,这个房子就给房子的所有权人,给这个业主就给了一个定心丸,不要紧,不要害怕,70年以后自动续期,只要没有国家特别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不可以把这个地收回去的。

主持人:以前我好像记得在草案中,有这样一个说法,要交纳相应的土地使用金,但我现在看到在这个正式出台的法律,好像没有这一条。就是说钱也不用交,我可不可以这样说。

杨教授:不敢。

主持人:现在还不能。

杨教授:不敢这么说,因为现在需要细则,这一部分仅仅是讲了一个自动续期,首先说,房子肯定是不用拆了,土地不会收了。那么这个土地收,就有一条,除了公共利益以外,其他的都不可以。

龙永图:至少是自动延期,这一条非常重要,这一条是非常重要的,不然的话,那些当官的又会挺高兴的,又多了一条审批权。每个人都要到他那儿去,去延长他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那就不得了了,那对老百姓造成多大的政府服务的成本。

主持人:龙永图先生长期外经贸部工作,所以对于审批权这三个字是特别敏感。

龙永图:因为审批权,老百姓也是头痛,企业也头痛。你想想,那么多人买了房子,每个人为了在70七十年以后,为了要延长的话,都要去找政府部门延期,那个时候可能要成立一个几万人的队伍来审批这个事情,而且又要造成一大批新的腐败分子。

杨教授:我觉得现在这个《物权法》不定这些也有好处,就是再续多少时间,再收多少钱或者收不收钱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什么呢,就是社会是在不断的发展,民主不断发展,哪怕可能是我们今天这个时候要定可能会定得很高,因为政府现在特别需要钱,它可能会给你定的出让金很高,也许再过一年两年,三年五年以后,那个时候再去定细则的时候,因为我们还有几十年才能全部到70年那个时间,这样,再往后推一推,政府就更民主,社会就更进步,那种情况可能做出来的决定可能对老百姓更有好处。

主持人:好,我们来继续推进我们的话题,我们刚才聊到了《物权法》和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两个地方,一个方面是拆迁,另外一个方面是关于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的问题,我们往下看,下面这个可能我们通过大屏幕来了解一些相关的词条,这个词条我们可能每位朋友手上都有一张红色的纸条,上面都已经列了出来,它一共有这么几个关键词:1.征地拆迁补偿 2.住宅用地续期 3.邻里关系 4.采光通风权 5. 小区广告收益 6.小区车位归属 7.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8.拾金不昧可否索酬。那么这一几条应该说,似乎都是小事,但是都在我们的《物权法》里面,通过相应的条款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在这块我们还是想把提问权交给我们现在的观众朋友,我们的律师朋友也好,或者我们的其他观众朋友也好,我们在日常的工作或者生活中,刚才的几个关健词,我们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纠纷,我们是如何解决,我们遇到了什么样的困惑,现在可以来说一下,好,那位先生。

观众:我注意到其中的一个问题是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问题。不知道大家前一时间看到一个新闻没有,咱们北京的天通苑有一个西二区,叫太平家园那个地方,因为一开始的时候,这个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成立的,通过开发商的关系进来的,但是当小区的业主入住的时候,大家不承认这个物业公司,所以大家就拒绝它。累计了几年的关系之后,物业公司就发现,这个物业费也收不上来,群众也对他们不满意,很多人都说,我们欢迎这个物业公司里来,我们大家想选择一个自己喜欢的物业公司,不行,而这个物业公司说,我们是开发商选定的,我们不管你们愿不愿意,我们就是要在这赖着,这种情况下,大家怎么解决。然后大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这个权力是怎么得到保障的,好,这是我的问题,谢谢!

主持人:业主和物管公司这种矛盾,应该说这两年相当普遍,应该说从南到北到处可以看到,像刚才这位先生所应该是典型的例子。我们的《物权法》在这方面能不能够很明确的来保护业主的利益。

杨教授:这个问题其实在《物权法》之前就已经解决了。大家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那个时候就已经明确了。如果开发商指定那个物业官司和业主之间发生冲突,业主不愿意用它的时候,这个时候一定可以解除这个合同。他们完全可以自己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这样一个团体的形式,去委聘一个新的物业公司来。这个是《物业管理条例》当中已经明确的问题。那么《物权法》现在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中,这一部分当中也解决了,还是坚持这样一个意见,我们现在说一个小区,所有的业主是一个团体,这个团体就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整个建筑物是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行使这个管理权的,这个时候我想用谁来管理就是谁来管理,这是我的权,不是物业的权。所以《物权法》在这一点上,充分的确定了业主的权力,就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这种形式,行使这个权力,我赞成你做我的物业单位,我就让你做,不让你做我就完全可以解除,通过合同的关系,双方要发生争议,解决不了,它就赖在这块不走,我又不想用它怎么办,那怎么办?上法院,由法院来裁决,这样就把这些问题都能够解决。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位朋友说的如果是属实的话,上法院打官司肯定能打赢。

杨教授:因为有《物权法》,也有物业管理条例。当然可以打赢,现在多少业主维权都能够打赢,为什么打不赢。在这个问题上是非常明确的。

观众:我问一个关于小区车位的问题。因为《物权法》通过以后,我看到就是说,小区的车位可以说约定由业主共有,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就是说好多开发商把车位都卖给业主,这种情况下。在当时的,可以说没有明确的法律约定,这种情况下,《物权法》是不是有一个溯及以往的效力。这是一个,另外一个就是说,小区的业主,既然业主共有了,那么它的这个管理,是不是我就不用交这方面的物业费或者说这方面的买车位的费用。

王教授:好,这个问题涉及到《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它包括三款内容,第一款内容它强调在一个建设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是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款就强调建设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可以通过当时约定出售或者是租赁或者附赠的方式,用这样的方式来作出决定,还有最后一款,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这是业主共有,你刚才提到的问题里面,我觉得首先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我们要区分一下,究竟开发商卖给业主的那个车位,是属于刚才提到的,七十四条第二款中间的车位车库,还是七十四条第三款中间的车位,如果他卖的是第三款中间的车位,那么这个买卖,肯定没办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因为这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所以我想从这点上来讲,恐怕首先要做一个分析和判断。

杨教授:刚才那位先生提到的问题是什么?如果是我买的车位,那是不是还要交费用,我们现在通常这样,可能买一个车位,比说说是以能10万块钱买一个车位,但是每个月还要交几十块钱的管理费,这个问题就不是真正的车位权属问题,特别是地下车位,物业公司要派人专门去进行管理,这个时候,每个车位每个月收几十块钱的管理费,这个好像也是应该的。毕竟要有人看着,要有人打扫,这个车位不是你自己在用,也不是你自己去管理,自己去打扫,有人管理,有人管理可能就有费用,这一部分我倒是觉得,要真正收几十块管理费,我觉得也是应当的。我不知道这个看法会不会得到大家的认可。

主持人:好,那位先生。

观众:两位教授你们好,我是一位法律工作者,但是很惭愧,对于《物权法》还没有进行通读,所以我现在有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就是《物权法》对于拾金索要报酬的权力是怎么规定的。

杨教授:和我们历史上规定是不一样的,我们历史上怎么规定。在清朝,在唐朝,这些规定都是,拾得物是一半还主,一半充赏。就是说比方捡到十块钱的时候,我可以还给你五块钱,这五块钱我自己可以留下来了,这一部分就叫赏金,在梁慧星教授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当中,他提出了一个大胆的主张,就是取得拾得物,要还给失主,这个时候提的是,百分之二十的酬金,当时很多人都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规定,我们现在这个规定是没有采用这样一个做法。我们现在做法还是,就是鼓励拾金不昧,那么就是说你拾得物以后,一定要交给失主,这里头不规定你可以索取报酬。但是如果是失主事先有悬赏的,谁捡到还给我,我要给多少多少的时候,这个是要履行这个诺言的,要履行这个义务的,这一条等于说,我们承认那个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原来我们是没有规定的,这一次做了这样一个规定,应该承认悬赏广告是有效力的。

观众:我想请问一下两位专家,关于咱们《物权法》里面,采光权和通风权的问题,按照我们目前的实际状况,因为很多建筑已经建起来了,有时候我们看到路边,尤其比较老的一些小区,上世纪80年代建的,当时可能是缺乏这种观念,最后建的确实是楼与楼之间距离很短,里面居民有时候也抱怨说,我们家一到几点钟,就被前面的楼全都挡住了,全是阴影了,那我想问一下,这部分居民,他以后可不可以凭借《物权法》,基于物权,比如说,要求对方挡住我们家采光,或者通风的这一家居民来进行索赔呢?还是他要追溯到当时开发这个对方小区的这个开发商,说你们这个设计有问题,你们应该来赔偿我,主要是这么一个问题。谢谢!

王教授:如果让我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大概我的心情跟采光被挡住的居民心情一样,只要 光被挡住了,我就希望能够向相邻的不动产权力人去主张我的采光权,不过在《物权法》上面确立的法律规则,并不是这样的,它加了一个前置的条件,就是不得违反建设工程它的一个相应的标准,就是为了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我是满足了规划了要求,满足了进行工程建设的各项行政管理的要求,这个时候,如果妨碍到了你的采光的话,那么从目前《物权法》确立的规则文义上来看的话,要求对自己采光权受到的损害进行补救还没有非常坚实的法律基础。

杨教授:这个问题要怎么看,他这个通风采光,这个相邻的问题,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比方说香港,香港盖那些房子森林一样,你去要求采光权吗,做不到,它就是那样的土地,就那么珍贵,所以房子一个个都是挨在一起的,你那个房子可能一辈子都看不到阳光,他就是那种情况,那他能解决通风就不错了,有的甚至通风解决得也不好,然后你再去看上海,上海可能比香港稍微好一点,但是上海也够呛,楼与楼之间也是距离相当近,但是它都符合要求,北京可能就会好一点,北京现在比方说北京也有它自己的规定,前后楼多少高,要距离多远,只要符合这个规定,当地这个规定,就应该是达到,满足这样一个要求,比方说,要是十几层的那个楼,二十几层那样的楼,可能底层那一部分光照也照不到,但是如果符合规划的时候,它也不算违反这个规则,你不能说好你前面50层楼,我后面50层楼,我现在20楼以下就一点光都照不到,那你就要求人家赔偿,好像也不行,要拆了那个楼更不行,那可能要上北大荒(行情 资讯),可能大家一离几百米开一栋房子,绝对采光和通风问题都解决了,所以还要根据当地土地的情况来看,不是说决定的通风采光就一定要达到什么样一个标准,按照当地的标准够了就差不多了。

主持人:我想,我们刚才利用这个环节,我们仔细的聊了一下《物权法》中,和我们老百姓相对来说比较息息相关的一些方面的情况,对于这样一部法律,我们看到它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对于我们的方方面面,对于我们自己的这种财产的保护,它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性,为什么这样的一部法律,它会经过十几年的酝酿,也会经过八次的审议才能够出台呢,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下一节进行讨论。

主持人:以上两个环节,我们是在仔细的探讨着《物权法》的方方面面,但是对于这部法律本身出台,它本身也是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它酝酿了十几年,通常按照一般的惯例的话,一部普通的法律,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就会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这五年来进行了八次审议,为什么会有这么漫长的一个国家。

杨教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长的时间审议这一部法律,我说最大的问题就是因为它涉及到了全国人民财产利益问题,涉及到国家的根本经济体制问题。那就是说,国家财产是公有的,集体财产是集体所有的,个人财产是个人所有的,涉及到这样一个大的问题,全国的,我们整个国家领域当中这些财产到底该谁来所有,谁来支配,谁来享有这样的权力,这不是一个大问题吗,这样一个大的问题,用这么长的时间来讨论,其实是值得的,这是一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起草过程当中,因为涉及到这样一个根本性的财产制度问题,所以很多不同的意见,都会出来发表,所以才形成这么尖锐的对立的意见,那么这样一个意见尖锐对立,也使《物权法》在整个制订过程当中是非常地谨慎,一步一步的往前走的,其他方面不说,就仅仅从这两个方面来说,《物权法》起草,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向前走,一步一步统一思想的这样一个过程。

龙永图:我觉得这个法律的话,花了那么长的时间,像杨教授讲的,是值得的。因为使我想起来,我们在小平同志南方视察讲话之前,我们当时如果提起搞市场经济的话,那是一个很大的机会。但是由于是大的理论上的突破,使得我们能够公开的,甚至在国际场合讲,我们是搞市场经济的,那个时候搞市场经济等于是搞资本主义,所以当时我们中国入世谈判为什么那么困难呢?就是当时我们不承认我们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等于搞资本主义。这次《物权法》的话,实际上是向全世界,向我们全国人民,响亮地提出来,保护私有财产,而且是像保护共有财产,保护集体财产同样的保护。所以我觉得,通过那么多年来,我们得到这样一个法律也是来之不易的。我很知道他们其中的艰辛,和需要很多理论上的突破和观念上的更新,我们才可能有这么一部法律,应该说是来之不易的,但是正是因为来之不易,所以对我们整个今后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有了一个根本的法律上的保证。

主持人:那么对于《物权法》的出台的审议和出台,国内外的媒体是给出了相当高的评价,我们通过短片来了解一下。

(短片)

人民日报:《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广大人民群众将是《物权法》的最大受益者。

新华网:《物权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中国践行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的一座里程碑。

金融时报:富国不忘富民,《物权法》将使富民得到法律上的根本保障。

日本《每日新闻》:中国人大对《物权法》草案的审议,这是为了承认人们拥有财产的现状,它标志着中国向“民主法制”迈进了一大步。

美国《纽约时报》:中国《物权法》的推出,以“破石惊天”来形容并不为过。

主持人:对于这部法律本身从法学这个角度上讲的话,有人也谈到这么一个观点,说《物权法》是为国富民强,社会和谐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总之,方方面面的评价是非常非常地高,那么我们可能会奇怪,只是一部《物权法》,只是一部法律,那么它到底在我们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据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它的出现意味着我们国家未来法制建设的一个什么样的走向呢?

杨教授:《物权法》讲的是私权的保护问题,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关于财产的民事权利力保护的这样一个法律,这是一点。第二点,它是《民法典》的核心的部分,《民法典》,我们现在正在起草《民法典》,《民法典》当中,我们现在已经有了《民法通则》有了《合同法》有了《继承法》还有了《亲属法》还有了《担保法》这些都有了,那里头就财产这一部分问题是最核心的问题,这一部分有了《物权法》,就等于《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就有了,然后再有其他的问题,比方说把《民法通则》改成《民法总则》。还有比方说,《侵权行为法》还要制订,这些就像很多学者在最近这一段时间提到的那些问题。物权法》制订了以后,《民法典》的完成只有一步之遥,最艰难的那一块,最核心的那一块完成了,其他的都好办了,这是第二点;第三点就是说,我们现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建设,要在2010年以前完成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这个建设,这个建设是以什么为标志,是以《民法典》完成为标志,我们说,《物权法》完成了,等于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制体系那个核心部分也完成了,那么我们说,《物权法》完成了,《民法典》就快要完成了,《民法典》完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也就完成了,所以说这个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它的重大的意义就在这里。

主持人:今天在这场讨论当中,我们是听到了我们两位学养精湛的法律专家,对《物权法》熟极而流的这样的一种研读和解释。同时我们也听到了很多,包括像龙永图先生谈到的,关于效率公平这样非常富有个性的观点,我们希望这样一场观点碰撞,能够帮助我们对于认识《物权法》,能够起到一定的,有效的作用。在这我们要再次感谢龙永图先生,再次感谢杨教授,王教授以及我们现场的所有的观众朋友,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谢谢各位。掌声之中,对话改革本期就结束了,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字幕:4月1日,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和解,随后,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总策划 王茂亮

总监制 陈君聪

策划监制 杜图

编导 蔡曜宜 王俊

制片人 邵志远 孙玲

执行制片 王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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