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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新政释疑:超生可入户并非“超生不处罚”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作者:周敏    2015-10-2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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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政策外生育又未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不再以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该规定一出台,不少人以为“超生不用罚款了”。对此,市卫计局声明表示,落户政策的调整,并不代表计划生育政策的放松,对超生对象来说,入户查验计生证明与不查验计生证明之间的区别,就是“先处罚,后入户”改为“先入户,后处罚”。

市卫计局表示,执行新的入户政策,目的在于方便群众申报户口,申报对象不论超生与否,均能及时入户。入户不再查验计生证明,其实只是入户手续的简便和调整,并不涉及计生政策的变化与调整。计划生育是法定政策,违反计划生育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由户籍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政策没有任何改变。

据了解,对被认定为违法生育的,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当地镇(街道办事处)向其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其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材料,签订保证书;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年。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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