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十三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近日,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环卫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并下发各相关单位。根据该方案,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等实行统一收取,原收取的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取消。
据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中心城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并收费的用户由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用户按照目前水费缴费方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中,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户定额计费:对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含租住户)按户收取(每1水表视为1户);对非二次供水物业管理小区的1表多户用户,以32吨/户·月为基数,超过32吨部分,按每月每增加20吨用水(不足20吨按20吨计)累加1户计收;对同一产权人在中心城区拥有多套房产,且能够证明均为该产权人自住的,按1户计收;实行二次供水的物业管理小区或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居(社区),由收费单位核定户数后,代收单位按照核定数量一次性向总表用户统一收取。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或市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