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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炜:应提高证券民事赔偿覆盖率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2016-08-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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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证券支持诉讼的作用,由投服中心出面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

有知名资本市场维权律师日前向媒体估算,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动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不会超过适格投资者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可计算损失总值的5%。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维护证券市场“三公”秩序,使中小投资者有了维权的法律武器。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相辅相成,提高违法成本,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可在中小投资者看来,获得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绝非容易事。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也曾指出,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面临着诉讼成本高、证据获取难、索赔效率低等现实困难,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运用诉讼维权的积极性不高。

据湖南证监局2012年公布的一项统计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存在参与诉讼的人数少、诉讼周期较长、结案方式以调解为主、获赔金额少等特点。通过对辖区内87件虚假陈述诉讼的统计显示,平均诉讼周期499天,其中最长的776天;赔偿总额174.80万元,占索赔总额336.16万元的52%,平均每起案件获赔2万元。索赔案件以调解结案的,获赔金额一般打五折。除去律师费后,投资者获得的补偿仅剩下四成左右。

从侵权发生到维权获得补偿,往往经历较长时间跨度。例如,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有6000多名投资人获得赔偿,但审理期长达四年半。有的上市公司还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此达到拖延的目的,致使部分投资者逐渐失去索赔的信心。很多案件“时过境迁”,受害投资者忽略了自己拥有索赔的权利。投资者还担心,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审理产生负面影响。据湖南省证监局指出,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社会稳定、诉讼示范效应等方面的考量,法院对虚假陈述案的审理过分强调调解,致使审理周期往往很长。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资金额小与损失金额不大的投资者尤其容易放弃维权。委托律师打官司涉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成本,获赔过程漫长还带来“通胀成本”。由此,投资者主动提出诉讼的比例明显偏低。据湖南省证监局称,主动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的屈指可数,大多数是律师通过媒体发布“委托代理征集公告”等方式征集而来。

投资者诉讼维权的积极性究竟有多少?2014年10月康达新材因存在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但其2015年年报披露,仅3名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涉案金额合计14.48万元,且其中1起8.837万元的诉讼已撤诉。

中小投资者索赔难,赔偿覆盖率不高,对违法者非常“有利”。有的重大虚假陈述案件,违法者逃脱了数亿元的赔偿责任。我国证券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本就偏弱,年报财务造假的顶格处罚只有区区60万元。民事赔偿的效率不高,无异于让欺诈者逃脱主要违法责任,凸显出违法处理如同隔靴抓痒。

2013年12月发布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小国九条”明确提出,“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

在当前加强市场监管的背景下,投资者期盼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有效提高证券民事赔偿的覆盖率。发挥证券支持诉讼的作用,由投服中心出面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此外,对于市场呼声较高的集体诉讼制度,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其可行性,学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A股市场以散户为主的特点,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给中小股东“撑腰”,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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