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新动向 >> 正文

民法总则草案:依法收集个人信息应确保信息安全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姝    2017-03-10     浏览:

  • 字体: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草案有五大变化,“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加码”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与此前的三审稿相比,昨日审议的草案(下简称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再“加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总则出台后将进行分编编纂工作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时,回顾了民法典的编纂历程,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后两次经研究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律,条件成熟时再编纂民法典。

张德江表示,“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常委会研究提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也就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在民法总则出台后,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款草案有调整

对比此前的三审稿,“胎儿继承权”、“虚拟财产保护”、“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三年”、“监护人缺位、民政部门‘兜底’”、“未成年人性侵诉讼时效自18岁起算”等亮点,草案均未做修改,沿用了三审稿的设计。

备受关注的法人分类方式,草案也沿用了三审稿的规定,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等三个分类方式,“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不过,“绿色原则”、“个人信息保护”、“见义勇为免责”等条款,草案有新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在草案制定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这些意见有的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形成共识,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有的涉及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的具体规则,可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篇时统筹解决;有的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的内容和具体操作问题,可在今后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或者指定配套法律法规时予以体现。”

变化1依法收集个人信息须防泄露

个人信息保护入法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时,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但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上述“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还应该加大火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就提出,现在大量个人信息在采集时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信息就是教育部门合法收集的,但没保护好,被“黑客”窃取。工信部2013年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他建议将这一规定写入草案中,明确合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应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上述“合法收集也要保证信息安全”的建议被采纳。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在此前三审稿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基础上,草案新增了22个字: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变化2“绿色原则”再度纳入“基本原则”

通常来说,一部法律的第一章“基本原则”,都会对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对于整个民法体系来说意义重大。

此前一审稿,“基本原则”章节曾将“绿色原则”条款纳入其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章节,并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可梁慧星等知名民法学家认为,“绿色条款”还是纳入到“基本原则”章节更为合适,更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求。

昨日审议的草案,“绿色条款”再度“挪位”,回归到第一章“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变化3见义勇为致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此前三审稿的一大亮点,三审稿曾提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评论人士点赞说,该条款相当于中国的“好人法”条款,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问题。

不过,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上述“好人法”条款相当于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就是条款中提到的“重大损失”。可是,如何认定“重大过失”,标准是什么?“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昨日审议的草案,对“好人法”条款作出了调整,增加了“自愿”两个字,强调“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如果见义勇为者有重大过失,那么“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变化4“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改成“倒装句”

此前三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10岁下调到6岁,该调整被通俗地称为“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但6岁孩子到底能不能“打酱油”?此前曾引发热议。

昨日的草案仍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设定在6岁,不过,调整了原条款的前后逻辑,先强调,“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然后说,“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草案将6岁孩子“打酱油”条款,改成了倒装句,原条款先强调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什么,“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再说如果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就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对新京报记者说,草案调逻辑改“倒装句”的做法,更清晰表达了立法意图,避免争议。

变化5“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入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前三审稿的民事权利章节,沿用了宪法的规定,提出“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对此,昨日审议的草案修改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杨立新表示,上述调整,即由“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调整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表明草案不是完全照搬宪法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而是遵循宪法的原则,对财产权保护作出了更加“民法化”的规定。

他解释说,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就是说,不论是哪一类民事主体,财产权受到的是平等保护,这其中没有谁大谁小、谁上谁下等区分,强调的是法律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一视同仁。

此外,草案民事权利章节中,“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条款后,依次对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做出了规定。杨立新称,如此设计意在表达“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条款是一个“引领性”条款,其后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要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 字体: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潮汕商人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最新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