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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要考虑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来源:大洋网    作者:    2017-03-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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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认为,制定民法总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它的重大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他表示对民法总则的立法完全赞同。

陈建华提出,监护人的相对人是被监护人,目前民法总则草案对被监护人权利保障考虑比较细,但对监护人的权利考虑比较少。比如对于老人失能、儿童失智,监护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但是民法总则草案对监护人的权利设计略为不足。很多情况下,监护人有无限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只有有限的权利,法律上对其保护并不是很充分,有的情况下反而使监护人处于弱势地位。建议民法总则在这方面增加单独条款,或者在现有的条款中增加明确监护人相关权利的内容。可考虑制定免责条款,包括对善意过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利后果等予以免责,否则对于非直系亲属可能就没人愿意来当监护人。又比如社区、村里的孤寡老人,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居委会、村委会来做监护人,责任就十分重大。对一些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应该有一些免责条款,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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