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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的优化方向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杨志勇    2018-10-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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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至11月4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直接关系到个税减税促民生的力度。从公布的扣除办法来看,这一目标的实现当不成问题。这是征求意见稿值得充分肯定之处。

除大病医疗支出扣除采取限额据实扣除之外,其他各项支出均采取标准定额扣除的规定,操作起来较为方便。大病医疗支出的票据(复印件)相对容易获取,限额据实扣除不会有什么难题。

不同个人(家庭)确实有不同的需要,最理想的做法莫过于据实扣除,但这对税收征管提出了高要求。税务部门要一一厘清各类项目的实际发生额,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任何具体制度的运行都是有成本的。成本超过收益,即使能实施,也失去意义。个人所得税虽然从收入规模上看,已经是中国第三大税种(这次减税之后可能又会变成第四大税种),但占税收总收入之比仍然较低,在此耗用大量征管资源,至少在目前,这么做是得不偿失的。标准化和简单化让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更接地气,更容易操作,让这项民心工程可以真正落地。

定额扣除标准扣除和限额据实扣除都是折中的做法。额度如何设定,肯定有争议。设定的原则之一是考虑财力的可承受程度;二是个税在促进公平中的作用发挥程度。征求意见稿所设定的标准大致是合理的,不能因为设定标准可能低于实际支出水平就怀疑个税改革促民生的诚意。而且,这一办法还提到“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标准的动态调整可以较好地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有人认为,赡养老人支出扣除不应该适用于有养老金收入的老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养老支出扣除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养老保障问题,它只是在个税制度上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的传统。再说,从税收征管上要去区分老人是否有收入,或老人的财富多少,也有一定的难度。从便利税收征管的视角,只要是赡养满足年龄规定条件的老人,就应该有对应的扣除。当然,基于现实,男女老人是否应该统一年龄值得商榷,可能有必要规定女性老人适用更低的年龄标准。

征求意见稿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表述。这对于定额标准扣除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对于大病医疗支出不见得合理。大病医疗支出扣除采取的是限额据实扣除的办法。大病之人,本来就因为身体原因收入情况可能受到影响,更贴心的规定应该是大病医疗支出超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年之内不超过限额扣除。

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加人性化,可以考虑在六项具体附加扣除之外,再设一种综合标准扣除。综合标准扣除是一种折中的做法,扣除额应该比分项扣除加总的额度小,可以取可能的分项扣除额之和的一半或略低于一半的水平。纳税人只能在综合标准专项附加扣除和具体分项附加扣除之间二选一,这将进一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个人可以不选择具体扣除项目,只选择一年扣除一定金额,如24000元(每月2000元)或30000元(每月2500元),还可以更好地实现个人(家庭)的不同专项附加扣除的调剂,减税促民生的作用效果当更明显。对于那些孩子长大、老人逝去、房贷还完但其他负担依旧很重的中年人来说,这样的简化扣除也更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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