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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

    来源:     作者:     2014-09-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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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民 政 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汕办发〔2011〕19号)精神,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方便城乡困难居民和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基本医疗保障业务,根据《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府〔2011〕7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居民: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低保对象;

  3、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年满60周岁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

  4、经市残联确认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

  5、市、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

  以上居民简称困难居民。

  (二)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府〔2011〕70号)的规定,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二档的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给予全额资助。

  (三)资金来源。除市、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外,其他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所需资金,在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金解决。

  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城乡医疗救助金解决。

  (四)办理方式。

  1、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街道(镇)民政办将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资料统一登记造册后,于每年9月底前凭名册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2、低保对象参保时,应携带《低保证》、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时,应携带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及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参保时,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报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后,持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申请表和身份证等资料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

  5、区(县)民政部门、残联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人社部门分别提供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年满60周岁老年人、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名册(纸质和电子版),供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核定参保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6、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困难居民名册和资助金额分别送同级民政部门、残联确认后,报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2月5日前,汇总各区(县)困难居民参保人数及资助金额报市民政、残联、财政、人社部门。

  7、市民政、财政、人社部门于每年2月上旬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各区(县)负担困难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总额,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2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8、市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时,应当以市福利院为参保单位,由市福利院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9月底前,由福利院持名单和市人社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在下拨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时给予核拨。

  9、区(县)福利院收养的老人和儿童参保时,应当以区(县)福利院为参保单位,由区(县)福利院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9月底前,持名单和市人社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区(县)财政、民政部门次月在下拨城乡医疗救助金时给予核拨。

  二、资助困难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资助对象。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中的低保对象、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困难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二档的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由参保所在地区(县)财政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困难学生个人不缴费。

  (三)办理方式。

  1、困难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者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2、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困难学生名册和资助金额分别送同级民政部门、残联确认后,报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2月5日前汇总各区(县)困难学生参保人数及资助金额报市民政、残联、财政、人社部门。

  3、市民政、财政、人社部门于每年2月上旬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各区(县)负担的金额,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2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本市户籍困难学生,随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的,按本办法第一项“资助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住院基本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救助标准。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时,其个人自负费用(指除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及超标床位费外的个人自付费用,下同)享受全额医疗救助。

  (三)办理方式。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的,其个人自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减免后,逐月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时,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予以减免。

  2、区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确认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住院个人自负费用全额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预算次年度费用,市财政、民政、人社部门于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联合发文明确各区(县)预缴的医疗救助金数额,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1月底和7月底前将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半年与市民政部门进行清算。

  四、参保贫困精神病人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经市残联确认,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的贫困精神病人。

  (二)救助标准。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汕残联〔2011〕32号)规定,参保贫困精神病人住院时,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三)办理方式。

  1、参保贫困精神病人到市第四人民医院或者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时,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并将资料直接录入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参保贫困精神病人出院时,定点医院根据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资料,对其医疗救助费用予以减免后,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2、市残联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预算次年度费用,预算的资金于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年度终结时,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残联进行清算。

  五、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金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包括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二)补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时,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由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属个人自负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按50%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15%给予补助。

  (三)办理方式。

  1、市、区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确认的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次年度预算资金于每年一月一次性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其符合医疗补助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减免,定点医疗机构逐月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重点优抚对象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向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时,应补助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减免。

  3、年度终结时,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市民政部门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进行清算。

  六、部门职责

  (一)市人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之间衔接的政策,协调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和所需城乡医疗救助金、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资金的预算及管理工作。

  (三)市残联负责贫困精神病人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区(县)财政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应负担的资金;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依据职责,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参保、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市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全市数据,按时与市财政、民政部门、残联清算有关费用。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做好困难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基本医疗保障业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时将各项资金划入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七、其他问题

  (一)困难居民、困难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从缴纳2012年度医疗保险费开始,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资助。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享受个人自负费用全额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人享受住院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住院医疗补助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的其他医疗救助和重点优抚对象的门诊等其他医疗补助(救助)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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