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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等有关问题的

    来源:     作者:     2014-09-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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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结算年度调整问题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由原来的社保年度调整为按自然年度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为做好过渡期工作,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二、关于降低参保人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问题

  在我市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从2012年1月1日后出院的(含当天),其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500元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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