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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长江路城市商业综合体调整规划条件的公示

    来源:     作者:     2014-09-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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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图:1、长江路城市商业综合体用地红线图

汕规公示〔2012〕29号

  由于实施规划城市道路的需要,长江路城市商业综合体用地西侧、北侧需留出道路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用地位置:长江路与天山路西北

  用地规模:34340.9平方米(51.511亩)

  变更内容:道路用地面积由9140.7平方米(13.711亩)调整为11441.7平方米(17.163亩);实用地面积由25200.2平方米(37.800亩)调整为22899.2平方米(34.349亩);裙楼建筑密度由≤50%(按原出让用地面积计算为50%,按调整后用地面积计算为55%,包括主楼基底)调整为≤60%(按原出让用地面积计算为55%,按调整后用地面积计算为60%包括主楼基底)。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2、长江路城市商业综合体规划条件

商业综合体长江路用地规划条件

  (一)、用地位置:长江路与天山路西北角

  (二)、用地性质:商业金融用地(以商业为主,兼容商务办公、公寓式酒店、文化娱乐等)。

  (三)、用地总面积:34340.9平方米(51.511亩)。

  道路用地面积:11441.7平方米(17.163亩)。

  实用用地面积:22899.2平方米(34.349亩)。

  (四)、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88200平方米(包括阳台及悬挑实体面积)。

  2、裙楼建筑密度≤60%(按原出让用地面积计算为55%,包括主楼基底),主楼建筑密度≤25%。

  3、绿化率≥30%。

  4、停车位≥529个,并按项目需要配设停车位。

  5、建筑限高75米。

  6、各类管线可接用地周边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接出(入)口原则安排在用地内侧。

  7、建筑间距及建(构)筑物退缩道路红线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控制。

  8、用地范围内需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垃圾收集点;需设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地下配电房、地下加压水泵房;并按项目需要配套电信接入间、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具体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执行。

  9、项目建筑形态应采用先进的环保建筑设计理念,高标准地进行建筑设计。

  10、项目主入口可安排在南侧,设计时应协调好内外交通组织,宜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五)、规划设计时应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

  (六)、未涉及问题,按《汕头市长江路西商业综合体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联系电话:88787922            监督电话:8878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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