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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名“滴滴司机”,被罚10000元!

2022-04-30 浏览(51)

据了解,近日,汕头濠江区城管部门通报关于王某某使用粤DD36286小型轿车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04月20日16时15分,城管执法人员在濠江区南滨路潮博馆附近对粤DD36286进行检查,经查,该车上载有1名乘客,乘客陈述与驾驶员王某某不相识,是通过“滴滴叫车”平台叫车,乘客在南滨路潮博馆附近上车,欲前往南滨路渡口,乘客出示的手机订单券前价8.5元。

粤DD36286小型轿车是王某某本人所有,王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粤DD3628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当事人王某某使用粤DD36286小型轿车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

最终,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王某某被处以10000元罚款。

据此前汕头交通管理局消息,滴滴出行、首汽约车、阳光出行等多家网约车平台在我市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